| 索??引??號 | 11370812004339255B/2022-0779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廢止日期 | 2027-10-31 |
| 發布機關 | 兗州區政府辦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兗政發〔2022〕10號 | 有效性 | 有效 |
YZDR—2024—0010001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兗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區直、駐兗各單位:
現將《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四條 區司法局負責對全區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行政應訴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堅持規范行政行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第六條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政府委托的組織,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誰主管(作出)、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具體承辦涉及本單位主管事務的行政應訴工作。
未經復議直接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被訴行政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的,牽頭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其他行政機關配合;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牽頭行政機關不明確的,由區政府確定。
經過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區政府單獨作為被告的,區司法局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根據案情需要參與應訴工作;經過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區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以區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區政府委托的組織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該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
以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辦理應訴事務。
第七條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法律文書之日起3日內轉至區司法局,區司法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明確承辦單位并報經區政府同意后交由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不得以被告不適格為由拒絕承擔應訴職責。
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政府委托的組織等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后,應當在3日內登記,及時確定行政應訴承辦單位,明確行政應訴承辦人員,不得以被告不適格為由拒絕承擔應訴職責。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下列行政應訴工作:
(一)根據案件有關情況制定應訴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人員出庭應訴;
(四)負責行政應訴案卷的立卷歸檔,按照有關規定報備;
(五)對行政案件及行政應訴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按要求提交行政應訴工作報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真研究辦司法建議并按時回復;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行政應訴承辦人員全面研判案情,對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應當聽取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的意見,經集體研究后確定答辯意見。
行政應訴承辦人員應當將答辯狀、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及時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
第十條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將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報送區司法局備案后,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
承辦單位在準備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的過程中,應當向區政府書面報告情況和爭議化解方案。
區司法局在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審查后,應當督促其辦理行政應訴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一至兩名本機關工作人員、律師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辦理應訴案件,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應當發揮公職律師作用,鼓勵公職律師參與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作出書面說明,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但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或抗訴的;
(五)涉及企業的;
(六)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七)區司法局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向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匯報后,由分管該項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或者由政府辦公室協調確定的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人員出庭應訴應當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一)準時出庭,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到庭的,必須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
(二)尊重法官和訴訟參與人;
(三)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秩序,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
(四)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五)語言規范,用語文明。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組織行政爭議審前調解和解活動的,行政機關訴訟代理人應當積極配合,超出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向行政應訴承辦單位報告。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參與調解。
行政機關在參與調解和解過程中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前,行政機關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的,應當依法主動糾正。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后,應當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應當上訴或申請再審的,在5日內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建議,經批準后按法定程序辦理;
(二)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或者需要作進一步處理的,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行政機關收到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法定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抄送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八條 被訴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責令履行職責、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履行給付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撰寫結案報告,報送區政府并向區司法局備案。結案報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與原告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結果;
(三)敗訴原因分析、相應的整改措施、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之日起3日內向區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條 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單位要求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應當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3日內將上訴、再審意見報送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審查并提出建議后報區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后,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區司法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應訴案卷評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行政應訴承辦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必要的辦案用車,防止法律文書和材料遺失泄密,確保辦案安全。
第二十三條 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采取集中授課、旁聽庭審、參觀學習等形式,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集中學習培訓。
第二十四條 區司法局應當借助信息化平臺加大對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力度。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總結,書面報區司法局。
對重大復雜、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國家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有關制度,選取典型行政案件,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審理。
第二十七條 區司法局應當建立行政應訴典型案例庫,每年評選具有典型意義的行政應訴案件,組織專家學者、審判人員對評選出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討,發揮行政應訴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作用。
第二十八條 區司法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溝通聯絡,健全完善行政應訴與行政審判、行政法律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應訴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行政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
(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
(四)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的;
(五)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妨礙司法、擾亂秩序等情形的;
(六)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
(七)未按規定函復司法建議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向區政府報告和備案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全區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督察、考核。
第三十一條 本區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
【繼續執行】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執行《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word版】
濟兗政發〔2022〕10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docx
【PDF版】
濟兗政發〔2022〕10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pdf
【文字解讀】【文字解讀】濟兗政發〔2022〕10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一圖看懂】【一圖看懂】濟兗政發〔2022〕10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音頻解讀】【音頻解讀】濟兗政發〔2022〕10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主要負責人解讀】【主要負責人解讀】濟兗政發〔2022〕10號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