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2347000/2022-0779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司法局 | 組配分類 | 專家解讀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2年12月26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下發公布了《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濟兗政發〔2022〕10號),我們邀請到山東眾睦律師事務所李文章、該領域專家兗州區司法局行政復議和應訴科科長常勝對文件中的出臺必要性、專業術語、新舊文件差異方面進行專題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必要性
因我區原《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濟兗政發[2016]12號)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現已到期失效。加之黨中央、國務院對法治政府建設特別是對行政機關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辦法內容亟需進行補充完善,在此情況下制定《濟寧市兗州區行政應訴辦法》尤為必要。
二、行政應訴概念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三、新舊文件差異
與舊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延期舉證、發揮公職律師作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參與調解、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于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辦法》明確了以區級政府為被告,以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政府委托的組織為被告和以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單位的確定、收文批辦程序及舉證答辯程序。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未經復議直接以區政府為被告案件及經過復議、區政府單獨作為被告的及經過復議,區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同時增加了以區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區政府委托的組織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及以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
(二)關于延期舉證。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關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情形。
(三)關于發揮公職律師作用。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關于發揮公職律師作用,鼓勵公職律師參與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定。
(四)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情形、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及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行政機關人員出庭應訴應當遵守的基本規范。
(五)關于行政機關參與調解和解。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審前調解和解,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案件審判中參與調解及行政機關在參與調解、和解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
(六)關于判決處理。新《辦法》增加了行政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后,應當就認為應當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內容或者需要作進一步處理的不同的情況作出處理。
(七)關于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規定。
(八)關于案件材料立卷歸檔,行政應訴工作保密、培訓等制度。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案卷評查工作;增加了行政應訴工作保密、培訓、信息化建設、旁聽庭審、典型案件分析、聯席會議等制度。
四、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政策解讀單位:濟寧市兗州區司法局
具體聯系人:孔甜甜
咨詢電話:0537-341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