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3222000/2018-091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自然資源局 | 組配分類 | 文字解讀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出臺《批復》的背景、必要性及政策依據
2001年以前,國有土地配置制度是以行政劃撥為主要配置方式,因我區經濟基礎較好,進行了較大規模的“城中村”、“棚戶區”等舊城區改建工作,建設了大量的住宅和商業用房。近幾年隨著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原土地使用權人為改善居住條件或隨子女外遷生活,將房產轉讓、出售,受讓方向我局申請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為規范個人住宅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濟寧市政府2011年出臺了《濟寧市住宅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我區按此辦理了個人劃撥住宅轉讓手續。因劃撥商業用房過戶濟寧市一直沒有明確的辦理辦法,我區也一直未辦理商業用房轉讓手續。2017年10月19日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出了針對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有關問題的請示,12月5日濟寧市人民政府對該請示作出了批復(濟政字[2017]140號),批復中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上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房地產轉讓,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參照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的規定直接在不動產登記窗口辦理。近幾年,我區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及房權證的商戶中有多人強烈要求辦理轉讓手續。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對符合條件的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房地產實行轉讓,特頒布本批復。
二、《批復》的主要內容
《批復》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上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房地產轉讓的,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限制情形以外,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非經城鄉規劃部門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已經實際被城市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占用的,不納入出讓范圍。國有劃撥土地上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房地產轉讓,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參照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的規定直接在不動產登記窗口辦理。劃撥土地上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房地產轉讓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按樓層計算,一層為建筑面積×基準樓面地價×40%,二層及以上樓層為建筑面積×基準樓面地價×20%,出讓期40年,自繳款之日起算。
《批復》的實施,即可增加區財政收入,又能回應群眾關切,維護社會穩定。
聯系人:李兆閣,聯系電話:343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