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決策部署,加強全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了《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助力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該文件已到期,為進一步發揮政策支持作用,持續維護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擔保制度是維護市場主體權益的有效措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分擔、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制度,對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切實保障企業和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我省在試行的基礎上,認真收集社會各方意見,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銀行、保險公司、行業協會等進行深入交流,借鑒吸收有關建議,制定了該《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4年下半年,結合日常工作和專題調研,對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對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匯總分析。2024年10月份,召集多家銀行、保險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施工企業、行業協會進行座談,就如何發揮制度作用,助力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溝通交流,提出意見,形成初稿。2024年12月份,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意見進行完善。今年1月份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與相關單位進行對接協商,達成一致。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基本要求、實施程序、索賠程序、監督管理、附則和附件等部分。
(一)總則中明確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目標、定義、擔保和實施范圍。工程款支付擔保范圍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工程結算尾款等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之外的所有應付款項,包含農民工工資等人工費。要求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合同總價(暫估價)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基本要求規定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實施方式、合同約定、擔保期限、擔保金額、替代方式、補充順延、擔保合同、擔保主體、主體要求、擔保費用。開始時間為工程合同簽訂之日,截止時間為工程結算款付清之后60日。最低擔保金額采用超額累進方式計算,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約定的單個節點工程款支付金額,也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對1億元以上部分規定了原則上不少于3%的要求。發生索賠、工程延期、變更等情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延續或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該部分還對銀行、保險機構參與該項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實施程序細化了提供時間、平臺登記、確認收款、平臺預警、解除擔保節點。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批復前,或承包單位進場前,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提供預付款超過合同價款10%的,可延期至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30日。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后,7日內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后,承包單位上傳結算文件、收款憑證,并確認結算完成后可解除擔保。平臺對未按要求填寫有關信息的進行預警,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預警信息進行調查處理。要求平臺將工程款支付情況等信息向擔保人共享。
(四)索賠程序設置了發起索賠、工資索賠、信息留存、爭議解決方式。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等費用的,承包單位可要求保證人履行賠付義務。涉及農民工工資的,保證人應當在收到索賠函5個工作日內賠付。對完成的工程量、應付工程款金額存在爭議的,保證人應當首先對無爭議部分履行保證義務。
(五)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承包單位、保證人違法違規設定了處罰條款。對建設單位,主要從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降低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擅自或變相撤銷、解除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進行了約束。對承包單位,主要從套取擔保資金、未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規避監管等方面進行了限制。對保證人,主要從拖延或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出具不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擅自撤銷或解除擔保、不當拒賠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六)附則和附件規定了文件有效期,提供了有關保單保函樣本。規定了有效期,提供了銀行工程支付保函(范本)、建設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保單保函/憑證(范本)、資金共管協議(范本)等3個范本。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