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水利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今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印發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對創新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加強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提出意見,作出規定。在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方面,要求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機制,制定招標代理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提升招標采購專業服務水平,治理招標代理領域亂收費,打擊價外加價等違法行為。2024年6月,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等14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啟動開展為期18個月的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健全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制定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在線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評價等政策標準,解決交易重點環節、中介亂象、人為干預等問題。
近年來,招標代理機構在維護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公平競爭、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人員配備不足、代理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2021年4月國家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后要求,上述問題呈多發趨勢。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招標代理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保障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持續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強水利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通知》經省水利廳廳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印發。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對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自主權,鼓勵通過比選、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并明確招標代理合同內容及要求。
第二部分,對規范招標代理行為提出要求。詳細列舉了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服務標準和操作規范,包括依法依規開展代理活動、實行項目組負責制、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投標保證金管理、質疑投訴處理、檔案管理等。
第三部分,對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和要求。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機制,每年評價一次,評價結果有效期一年,并實行動態管理,對評價期內扣分達到降低評價等級的,及時予以調整公布。評價充分考慮并保障規模較小招標代理機構在市場競爭中的公平權益,合理配置動態評價賦分分值,優化動態評價體系,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評價依托“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信用信息)平臺”以及“山東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等相關數據自動采集數據進行評價,無需招標代理機構額外提交或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評價結果作為招標人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附件部分列出了《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標準》,包括評價內容、評分因素及賦分標準,為評價工作提供了具體指導和操作依據。
第四部分,對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提出要求。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要公開信用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內容,并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和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