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2158000/2023-0369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公安分局 | 組配分類 | 區級政務公開標準事項目錄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公開鏈接 | ||||
一級 | 二級 | 全社會 | 特定 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門●辦理條件 ●辦理流程 ●所需材料●辦理時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2 | 收養、入籍等登記 | 收養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3 | 注銷登記 | 死亡注銷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4 | 服現役注銷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5 | 遷移登記 | 遷出、遷入登記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6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姓名變更、更正 | ●受理部門●辦理條件 ●所需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7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性別變更、更正 | ●受理部門 | 《公安部關于公民手術變性后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變更、更正 | ●受理部門 ●所需材料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9 |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暫住登記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0 | 居住證申領 | ●受理部門 |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1 |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居住證換、補領 | ●受理部門 |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2 |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居住證簽注 | ●受理部門 |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3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 | ●受理部門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14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 ●受理部門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居民身份證申領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7 | 臨時居民身份證 申領、換領、補領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異地申請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 ●受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 | ■山東公安微警務濟寧分站 ■入戶/現場 | √ | √ | √ | √ | |||
戶政業務辦理時限:辦理身份證20個工作日,居住證15日。材料齊全能夠當場辦結的,即來即辦、一次辦好。需要調查核實或上報審核的,10個工作日辦結。
附表:
戶籍業務辦理材料清單
業務類型 | 申請事項 | 所需材料(可通過信息網絡核查核驗、戶籍登記已記載或部門間并聯、 串聯審核確認的材料,不再提交。暫無法聯網核查核驗、戶籍登記沒有記載的內容,仍按原規定執行。) |
戶口登記 | 婚生隨父母 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2.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新生兒戶口登記前父母離異)。 |
非婚生隨父母 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說明;2.親子鑒定報告(限隨父落戶)。 | |
國(境)外出生隨父母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譯本;3.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父母及新生兒末次入境所持中國護照或旅行證。 | |
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 或華僑)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2.父母現役軍人證件,或學生證件,或國外定居證件以及新生兒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父母和新生兒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3.親屬關系材料。 | |
父母死亡 隨其他親屬 出生登記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死亡證明材料;2.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
隨雙軍人或 女士官 出生登記 | 1.軍官證或士官證;2.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居民戶口簿、單位集體戶、人才或社區集體戶,下同)。 | |
公民收養登記 | 1.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2.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登記 |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僅限首次登記)和集體戶口簿;2.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3.公安機關打拐解救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說明;4.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5.尋親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說明。 | |
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軍隊轉業 干部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現役干部轉改文職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指標卡)、退役證件、居民身份證;2.接收證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復印件;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軍隊離退休干部(士官) 落戶 | 1.安置部門落戶介紹信、離(退)休證件;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退兵或開除 軍籍落戶 | 1.居民戶口簿、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2.部隊批準機關文件。 | |
回國(境) 定居落戶 | 1.原港澳臺居民批準定居通知書,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加入中國籍 落戶 | 1.公安部批準入籍或恢復國籍文件;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宣告死亡 (失蹤)重新出現落戶 | 1.居民戶口簿;2.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 | |
滯站3個月以上流浪乞討 人員落戶 | 1.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僅限首次登記)和集體戶口簿; 2.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或者“三無”對象收留材料; 3.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 |
戶口注銷 | 死亡注銷 | 1.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死亡證明材料(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或司法部門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火化證明、國外死亡證明及翻譯件等)。 |
參軍入伍注銷 | 1.居民戶口簿;2.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或軍(士)官證。 | |
出國(境) 定居注銷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住在國(地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或者外國有效護照;3.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限經出入境部門批準出國境定居的)。 | |
戶口遷入(需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及現行政策規定) | 夫妻投靠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結婚證;3.出生醫學證明(限隨遷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戶口簿未體現親子關系); 4.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再婚投靠隨遷未成年子女)。 |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父母與子女關系材料。 | |
子女投靠父母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父母與子女關系材料;3.未婚聲明(限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4.離婚證或協議書、判決書(限離婚投靠);5.一方屬現役軍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失蹤)證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
投靠其他親屬(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監護人)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3.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
收(寄)養 遷移 | 1.雙方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登記卡);2.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 | |
居住落戶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材料;3.隨遷人員親屬關系材料。 | |
租房落戶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社保證明;3.房屋產權人同意落戶承諾書(落社區集體戶的除外);4.隨遷人員親屬關系材料。 | |
人才落戶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人才落戶的相關憑證;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調動和錄(聘)用人員遷移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錄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軍官(士官) 家屬隨軍 | 1.軍官證或士官證、居民身份證;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文書和審批表;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大中專 學校招生 | 1.學校情況說明;2.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3.錄取通知書;4.戶口遷移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
大中專學生 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 1.學校批準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文件;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
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回原籍 | 1.畢業證、就業報到證;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
戶口遷出 | 持準遷證 | 1.準遷證(僅限跨省遷移); 2.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大中專學生 招生 | 1.錄取通知書;2.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
大中專學生 畢業 | 1.畢業證;2.就業報到證;3.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
大中專學生轉退學、開除 學籍 | 1.學校批準轉退學、開除學籍文件;2.集體戶口登記卡。 |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變更姓氏 (含同時變更名字)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協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姓氏);3.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共同申請(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4.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關系證明(限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
變更名字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協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名字);3.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共同申請(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名字)。 | |
干部更正 出生日期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
其它人員更正 出生日期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或原始戶籍檔案記載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 |
變更更正民族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 | |
變更更正性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
服務處所、學歷、婚姻狀況等 | 1.居民戶口簿; 2.與變更更正事項對應的材料。 | |
居民身份證 | 首次申領 身份證 | 居民戶口簿 |
換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原居民身份證 | |
補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 | |
異地換領、 補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 | |
臨時居民 身份證 | 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 1.出入境證件; 2.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材料。 | |
流動人口居住證 | 1.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相關材料。 | |
出具證明 |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限重、錯號)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
注銷戶口證明 | 1.本人或親屬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
親屬關系證明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
臨時身份證明 | 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