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3226000/2023-0377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審計局 | 組配分類 | 專家論證 |
| 成文日期 | 2023-04-11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兗州區司法局于2023年4月11日在兗州區行政辦公中心5樓533會議室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及風險評估會議,對區審計局代政府起草的《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進行研究討論。
參加論證會的有:起草單位兗州區審計局、兗州區司法局、行業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區審計局法律顧問。
專家組成員為:
宋懷強,中級審計師(行業領域專家)
闞璇, 中級審計師(行業領域專家)
尹君, 中級審計師(行業領域專家)
王艷美,中級審計師(行業領域專家)
漆安魯(政府法律顧問)
李文章(政府法律顧問)
吳海彬,區市場監管局(公職律師)
田雪,山東正途律師事務所(區審計局法律顧問)
專家組和與會人員聽取了兗州區審計局關于草案調研、起草、公開征求意見、組織會簽以及意見采納情況的匯報,審閱了草案內容,針對草案實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作了審查,從專業和技術角度進行了充分論述和客觀評價。專家組成員就某些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問題,對起草單位進行了詢問。經專家組(共8人,一致同意)舉手表決授權,起草單位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歸納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內容綱要
《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共分六部分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1、總則。進一步明確了公共投資審計范圍。根據2010年2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和2021年10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公共投資審計的范圍,即:包括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還包括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2、審計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區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職責、審計內容和審計對象,從單一工程造價審計向全面投資審計的轉變,聚焦主責主業,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按規定要求編制年度公共投資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計備案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不得參與工程項目的管理活動。
4、審計結果運用和執行。《辦法(草案)》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依法獨立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區別情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或移送相關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與紀委監委、財政、司法等機關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5、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明確對被審計單位存在拒絕、拖延提供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機關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加大對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拒不服從監督管理的或未恪守職業準則、執業規范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照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6、附則。明確了該辦法的有效時間。
二、專家組主要修改意見建議
1、《辦法(草案)》其中依據的是《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與濟寧文件中第二條不是完全一致,主要涉及是否包含審計對象國有企業的范圍;而編制《辦法(草案)》第二條的依據是新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考慮到《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于今年9月1日到期,遵守嚴肅性和謹慎性原則,建設刪除第一條中的《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2、《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對公職人員的處理、處分的權力部門是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審計部門并沒有對公職人員的處理處分權,建議刪除;
3、《辦法(草案)》第二十五條中“造成重大影響的”,與審計法第五十七條相比,擴大了內容,建議刪除。
4、根據立法機關的技術規范,如第一條“為加強”,而技術規范為“為了加強”,注意文字表述。
三、專家組結論性意見
《濟寧市兗州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草案)》內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合理的,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