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2347000/2021-0537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司法局 | 組配分類 | 負責人解讀 |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1年6月2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公布下發了《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濟兗政發〔2021〕8號)文件。濟寧市兗州區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學民對《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解讀。
一、制訂文件的背景
2019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濟寧市政府印發了《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濟政發〔2019〕15號),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1月,省政府印發了《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6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鑒于《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是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制發(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出臺時間在省規定之前,且未就縣市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兗政發〔2013〕28號)已作廢。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區司法局結合省、市規定起草了《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建議以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發。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程序暫行規定》共七章六十四條,一是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以及基本原則和要求;二是決策草案的形成,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這幾個關鍵環節;三是合法性審查,規定了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的材料、審查方式、審查期限以及對審查結果的處理方式;四明確了集體討論的過程和決定形式;五是規定了決策執行督查制度、決策執行單位的職責和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內容等;六是責任追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七是附則,規定了文件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根據《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有效期為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因其為本文件制定依據,建議《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聯系人:徐琳
聯系電話:0537-3413076
濟兗政發〔2021〕8號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兗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