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12004322701U/2021-0665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兗州區科技局 | 組配分類 | 惠民政策 |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廢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目錄
一、政策內容
(一)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企業在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間,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50%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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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補政策
1.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財政給予20萬元獎勵:其中認定前一年度從業人員不超過500人、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中小微企業,由省財政補助10萬元,區財政補助10萬元;其他的由濟寧市財政補助10萬元,區財政補助10萬元。
2.對3年到期通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濟寧市財政給予10萬元補助。
3.對進入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財政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的獎勵。(《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
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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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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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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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價條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山東省內(不含青島市)注冊的居民企業;
2.上年度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二)符合以上1-4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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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法》
二、評價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實行網絡化管理,登錄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網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冊單位用戶(法人)賬號、選擇辦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自主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三、評價時間和批次安排
(一)原則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時間為每月20日。企業申報集中的月份可適當增加公示批次。
(二)本年度企業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20日,各評價工作機構審核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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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一、非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稅收優惠政策;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的政策延續執行。(《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三、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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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條件
(一)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和當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所屬范疇,并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應積極填報研發統計數據;
(三)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4%(含)以上,連續兩個納稅年度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補助流程
(一)組織申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二)企業申請。市級科技部門組織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提出補助申請。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申請企業單獨報送補助申請并附企業項目研發證明、核心技術以及主要產品說明等材料。
(三)審核上報。市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參考企業研究費用加計扣除申報等基礎信息,對當地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進行實地核實),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匯總后報送省科技廳。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基礎信息情況由所在市審核并匯總上報,省科技廳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核定補助金額。
(四)補助下達。省科技廳會同省稅務局對市級提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補助方案,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省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省財政廳據此安排補助資金,省科技廳直接撥付至企業。
三、補助標準
根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創新成果產出以及重點支持領域等因素,設置補助標準,具體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600萬元,不足1萬元的企業不再補助。
(二)當年新增Ⅰ類知識產權1項(含)以上的或當年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按6%給予補助;當年新增Ⅱ類知識產權5項(含)以上的按5%給予補助;其他企業設基準補助比例,基準補助比例最高為4%,其中,對軟件、微電子技術、醫藥生物技術、氫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存儲技術、工業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先進制造工藝與裝備、關鍵新材料等重點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具有一定引領作用的企業在基準補助比例基礎上提高1個百分點。
(三)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企業按6%給予補助。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對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情況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助。(《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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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五)經稅前加計扣除認定的企業研發投入,在享受省企業研發財政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市級再按認定總額的1%給予配套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1.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制度,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對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且當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業,可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最高6%給予補助。對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且當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業,可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最高6%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600萬元。
2.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開展研發活動。大力開展工業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培育工作,推動工業企業不斷提高研發經費投入強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省級創新平臺、省級科技人才項目,應建有研發機構,開展研發活動,在項目完成時研發投入強度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有研發活動的占比達到35%左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有研發機構的占比達到20%以上。
3.加強政策落實和跟蹤服務。按規定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支持政策。
4.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杠桿作用。進一步提高企業牽頭承擔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自籌資金與省級財政科技資金配比,原則上按不低于申報支持額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籌資金。加大科技股權投資改革力度,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共同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支持。
5.突出區域評價。將研發投入作為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評價重要指標,研發投入視同畝均稅收。指導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將研發投入高的重大項目優先納入各類重點項目庫,優先安排貸款、用電、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標等。
6.規范研發投入會計核算。針對規模以上企業開展跟蹤服務,指導企業做好研發會計科目或輔助賬等基礎性工作,實現研發投入的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全面反映企業研發投入情況。
7.提高研發投入統計服務水平。按照研發統計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研發投入統計專項培訓。推廣企業研發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幫助企業完善研發投入會計制度,提高研發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企業會計核算,做到賬表“應建盡建”、費用“應提盡提”、數據“應統盡統”。(山東省《關于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研發投入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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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研發投入的若干措施》
8.鼓勵規模以上企業納入研發統計范圍,對首次納統且研發經費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市級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研發經費100萬元以上且較上年度增長超過20%的再次納統企業,市級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設立研發投入強度“紅線”制度,對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低于1%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市級以上創新項目、研發平臺和補助資金。(《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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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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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2. 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市財政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經費資助。(《濟寧市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意見》濟科字〔2020〕21號)
3. 經國家或省認定(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雙創載體,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市(掛牌)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績效突出的,市財政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二、省級眾創空間備案、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標準
(一)省級眾創空間申請備案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山東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成立并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2.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2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或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
4.具有專職運營服務團隊,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
5.具有完善的運營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認定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山東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明確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有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并能提供資金使用案例;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不少于3家;已入駐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的企業占在孵企業40%以上;
(7)科技企業孵化器累計畢業達到10家以上。(《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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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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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基本條件
(一)聚焦產業:面向我省重大戰略、影響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技術創新需求;重點聚焦我省新興、急需、特色產業領域;能夠形成技術創新持續供給能力。
(二)行業優勢:技術創新中心可以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
1.牽頭單位為企業的,須是行業的龍頭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億元(農業企業不低于10億元),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農業企業不低于3%);
2.牽頭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的,其銷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須在前沿、顛覆性技術領域具有優勢,已建立高效的研發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用制度,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或通過自行孵化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3.研發能力:依托單位具有承擔國家及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經驗和能力,有豐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夠的知識產權作為技術支撐;依托單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擔過6項以上國家或省級科研項目;技術水平得到認可,近三年獲得至少1項省級或國家級科技獎勵,獲得發明專利不少于15件。
4.人才隊伍:配置合理穩定的技術創新團隊,能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互動交流,開展合作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科研人員數量不少于100人,固定人員不少于80%;國家級和省級高層次人才不少于3人;培養或引進院士專家的優先支持。
5.研發投入:依托單位須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及科研儀器設備,一般科研用房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建有2個以上的中試基地或產業化基地;.實驗儀器設備原值總和不低于3000萬元;每年度投入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經費不少于2000萬元。
二、建設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等根據省科技廳統籌布局和申報要求,推薦提出建設意向,并組織創建,牽頭單位編制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
(二)咨詢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進行咨詢論證、開展實地考察,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及建設條件完善方案。
(三)創建申請。建設單位按照咨詢論證意見整改完善、落實有關要求后,由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正式提出創建申請。
(四)批復建設。對通過方案評審、實地評估、各方面條件成熟的,省科技廳公示無異議后,發文批復籌建。
三、績效評價
省科技廳建立省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對省技術創新中心進行評價。原則上每三年為一個評價周期。績效評價依據為有關政策文件、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任務書、建設方案、年度報告、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等。績效評價內容包括省技術創新中心總體運行水平、科研活動、產出、效益等,重點評價承擔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產業帶動、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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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技術創新建設標準》 《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價辦法》
四、政策保障
1.評估合格的,探索采用省市聯合或省科技廳與省直主管部門聯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擔省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和省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中心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的,省科技計劃給予配套支持。(《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魯科字〔2017〕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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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2.對成功創建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企業,省財政給予每個1000—3000萬元經費支持。(《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
3.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新獲批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給予5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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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條件
申請建設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一般應為已開放運行2年以上的部門或市級重點實驗室,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隊伍,研究水平在本領域處于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具有較強的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管理機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學科優勢、匯集科技資源和對外開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單位、主管部門重視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維護和開放運行等必須的資源條件。
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的申報條件由省科技廳與相關市參照上述條件共同商定。
二、政策保障
(一)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共同籌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體系。對學科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重點實驗室,鼓勵所在市結合實際予以支持。省級財政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持重點實驗室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開支范圍包括重點實驗室組織開展研發活動、購置更新科研設備及儀器等方面發生的費用。省科技廳根據對重點實驗室的績效評估結果,研究提出分檔支持建議,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具體支持標準。(《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魯科字〔201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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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二)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新獲批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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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基本條件
(一)建設主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建設主體是在山東省內注冊的具有引領地位的國有大型企業或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獨立法人機構,創新能力強,資金來源相對穩定。
(二)組織保障有力。具有整合集聚各類創新資源、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任務、轉化重大科研成果、孵化企業的優勢和能力,能有效調動產業、人才、科研、金融資本、科技服務等各類創新資源,協調各方共同支持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
(三)產業方向明確。要聚焦我省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區域優勢特色產業和新興產業,確定某一個具有一定產業規模基礎、發展潛力大、對科技創新急需的優勢特色產業。
(四)功能特色鮮明。集聚“政產學研金服用”各類創新要素,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業孵化培育、創新創業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鮮明特色。
(五)基礎條件堅實。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投資能力,資金來源相對穩定,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自籌資金與省財政扶持資金比例不低于1:1。具有滿足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發展需要的科研辦公場所和科研儀器設備、中試場地等條件。具有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科技人員團隊和專業科技服務人才團隊。
(六)政策支持有力。主管部門(推薦部門)具有支持共同體建設發展的明確意見和具體措施,能夠(或能夠協同地方政府)為共同體在土地使用、項目審批、獎勵補助、人員編制、平臺建設以及建設運營資金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科技廳統一部署組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共同體推薦部門(市)負責制定共同體建設方案、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共同體編制經費預算及績效目標表,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審定自評報告、審核評價基礎資料,督導共同體落實評價意見。(《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績效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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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績效評價辦法》
三、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依據創新創業共同體的績效評價結果給予財政補助,每家共同體支持金額按4000萬元計算,建設初期撥付40%,中期績效評價、期滿績效評價結果均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計劃撥付扶持資金。其中:“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額外補助,并在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人才計劃、平臺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期滿驗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額外補助;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按規定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并取消共同體建設資格。(《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績效評價辦法》魯科字[2020]68號)
共同體經批準建設,由省科技廳、共同體推薦部門(市)、牽頭單位聯合簽訂建設計劃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概算。每個共同體最多補助5000萬元。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共同體設立的發展基金、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建設及重大技術項目研發、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服務等創新活動。(《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20]69號)
(二)新認定為省級創新創業共同體的,“一事一議”給予政策支持。(《濟寧市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意見》濟科字〔20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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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案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須在山東省內注冊,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山東,注冊后運營1年以上。
(二)主要業務為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三)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制,內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靈活的人才激勵機制、開放的引人和用人機制。制定明確的人事、薪酬和經費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場化的決策機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
(四)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且科學研究類、技術創新類、研發服務類占職工總數比例分別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不低于研發人員總數30%(常駐研發人員及員工以全年實際工作超過90天計)。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收入總額占年收入總額的60%以上。
(六)財務狀況良好,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
(七)具備開展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設施、科研儀器以及固定場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原值一般在500萬元以上;研發服務類應擁有開展研發服務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八)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能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從事生產制造、經營銷售、教學教育、檢驗檢測、園區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暫不納入新型研發機構范疇。
(十)近兩年來,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二、績效評價
省科技廳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價。三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原則上每年度評價一次。績效評價內容包括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水平、科研活動、產出、效益等。按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三類建立分類評價體系,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
三、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廳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評價成績提出新型研發機構調整、撤銷和支持的意見。對獲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過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承擔省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和省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對優秀等次的,最多給予100萬元經費支持;對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不再享受我省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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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二)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省或市級財政科技計劃、人才引進、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關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0〕145號)
(三)經省級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優秀的給予最高2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咨詢電話: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備案條件
承建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承建單位基本情況材料,包括在山東省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固定的技術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備一定的研發能力等內容;
(二)院士及其團隊基本信息,合作內容和計劃等材料;
(三)承建單位與院士及其團隊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雙方合作目標、院士每年全職在站工作時間以及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所提供的支持條件,雙方權利和義務,并有詳細的合作計劃,合作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關材料。
二、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廳對備案滿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組織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聯席會議審定。評價優良的給予獎補,評價不合格的取消資格,作摘牌處理。(《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務辦法》2020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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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務辦法》
(二)新獲批的省級院士工作站,市財政給予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咨詢電話:科技人才與合作科3439768
一、申報條件
(一)依托企業建立的國合基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已經建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的平臺或機構,確定了支持合作的工作機制,有必要的研發投入或創新活動基金。企業擁有人員穩定、結構合理、較高水平的研發隊伍,國際間科技交流活躍,擁有成功的合作項目或合作經驗,制定國際化發展的布局,具備實施能力;
2.與海外相關高校、科研單位或企業已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在引進海外先進技術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引進海外高水平創新團隊、海外設立或收購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二)在海外建設的國合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省內高校、科研單位和企業,單獨或者與國(境)外相關機構合作共建的研發機構、國際孵化器、科技園、科技中介機構等;
2.在駐在國(地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與研究條件,與駐在國(地區)相關機構有長期合作協議。在引進海外技術成果、創新人才團隊和研發機構,幫助企業或科研機構在海外設立或并購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3.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穩步推進與駐在國(地區)的科技交流與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帶動作用。
二、政策保障
(一)根據國合基地建設情況,推薦加入政府間建立的科技合作機制,承擔國家雙邊科技合作計劃和國際大科學計劃。國合基地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活動,引進的外籍科學家和外資研發機構實行“國民待遇”,在承擔科技計劃和申報科技獎勵方面享受省內科研活動相同的政策。推薦國合基地引進的國際頂尖和一流專家參評國際科技合作獎,享受人才政策支持。鼓勵國合基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務,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魯科字〔20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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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二)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咨詢電話: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科3439768
一、備案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應已在省內注冊,且專業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應具有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的能力,取得明顯成效;
(二)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于30萬元,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50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500萬元,促成5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信譽良好。
二、政策保障
(一)對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且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省級服務機構,省級財政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1.5%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僅就增值部分給予補助;同一項技術轉移活動僅補助一次。(《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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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每年優選一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機構每家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技術經紀(經理)人每人每年最高獎勵5萬元。同一主體、同一項技術不重復獎勵。(《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咨詢電話: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3435526
一、申請條件
(一)在國(境)外發展良好,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研發場地、辦公場地,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發展前景好。
(二)聘請使用的離岸創新人才不少于10人,每年在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上費用支出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評估方式
省外國專家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采取專家評審和海外基地實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
專家評審分為審閱申報材料和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引才用才成果展示兩個步驟。進行引才用才成果展示時,應結合《辦法》規定,全面介紹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發展和引才用才的理念、規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燈片;專家評審采用百分制,實行現場評分。
省外國專家局根據集中專家評分排序情況,按照海外基地區域位置,組織相關人員分組按照開展實地評審。按照集中答辯評分占60%,實地評審占40%的比例,確定補貼檔次,給予資金補貼。
補貼資金實行一次性發放,要全部用于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引才用才補貼和科研經費補貼,不得用于海外基地基本建設支出。
三、政策保障
對新獲批的省級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市財政給予50萬元經費資助。(《關于實施“智匯濟寧·才繪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措施》濟發〔2020〕13號)
咨詢電話:科技人才與合作科3439768
一、備案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可以為開展科技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
(二)有明確的運營主體,能為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指導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三)有科技服務依托單位,能夠向農科驛站派駐技術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科技特派員服務隊伍。
(四)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服務人員,建有日常管理和運行機制,制定服務標準、培訓制度、公示制度。
二、政策保障
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備案農科驛站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對優秀等次農科驛站,給予通報表彰、后補助獎勵性支持,擇優向科技部推薦備案建設國家級星創天地。(《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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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
咨詢電話: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技科3420281
一、申報條件
(一)在濟寧市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處于行業引領地位,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和影響力。
(三)依托單位是企業的,應是規模以上企業,建有相對獨立研發機構,上年度科技經費投入不少于50萬元。依托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的,須與市內2家以上企業聯合共建。
(四)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緊密結合我市技術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工程技術、應用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技術研究。
(五)有一支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固定研究人員應不低于15人。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應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技術地位,年齡不超過60歲。
(六)創新組織能力強,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相關重點學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有緊密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絡、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的優勢和能力。
(七)擁有完善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先進的科研裝備,具有為創新研發活動提供資源支持和持續較高科研投入的實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八)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產生并應用,具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知識產權。
(九)聯合共建技術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與共建單位須簽訂共建協議,確定聯合共建的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等。
(十)當地政府、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承諾為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且技術創新中心已有一定規模的前期投入。
二、政策保障
市技術創新中心動態管理機制。中心通過認定后,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技術創新中心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每3年為1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若干領域的技術創新中心,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績效評估結果。
將市技術創新中心納入市科技創新基地支持范圍,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支持中心牽頭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
1.評估合格的,探索采用市科技局與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或主管部門聯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擔市級重點科技研發工程項目。
2.中心牽頭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的,市科技計劃給予配套支持。
3.認定為市技術創新中心的,擇優推薦申報山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大力支持我市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申報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新獲批的省級、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經費資助。(《濟寧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濟科字〔20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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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咨詢電話: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3435526
一、申報條件
(一)符合市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共性技術研究;在研究方向上,應符合濟寧市經濟與科技發展戰略,重點解決地方經濟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二)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省、市科研任務;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學術研究氛圍和較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碩士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的研究人員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實驗室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應在500萬元以上;
(六)依托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保證實驗室科研工作和開展國內外學術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二、政策保障
市科技局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具體評估工作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實驗室,給予后補助資金支持,優先推薦申報省重點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為不合格的實驗室,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市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應當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支持有條件的市重點實驗室承擔。(《濟寧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濟科字〔20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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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優先支持市級重點實驗室承擔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并擇優推薦申報山東省重點實驗室。(《濟寧市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意見》濟科字〔2020〕21號)
咨詢電話: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組建條件
共同體由一家牽頭單位和多家成員單位共同組建。牽頭單位應為在濟寧市注冊、具有行業引領作用的企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或駐濟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獨立法人機構。成員單位可包含若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其中所涉及的企業應涵蓋產業鏈的上、中、下游,并處于行業骨干地位或在某領域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等可根據共同體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作用。
二、政策保障
共同體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共同體通過認定后,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共同體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分為自身建設情況、管理運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每3年為1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績效評估結果
將市級共同體納入市科技創新基地支持范圍,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支持共同體牽頭承擔市級重大科技創新任務。
(一)新認定為市級共同體的,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創新創業共同體。新認定為省級共同體的,“一事一議”給予政策支持。
(二)經認定的市級共同體,可以以共同體名義牽頭申報市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績效評估優秀的共同體,探索采用市科技局與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或主管部門聯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其承擔市級重大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濟寧市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濟科字〔2020〕22號)
咨詢電話: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申報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產業技術研究所;
(二)有明確服務的主導產業;
(三)有必要的場所、設施;
(四)有固定的管理運行人員團隊和穩定的運行資金來源;
(五)符合三個結合要求:與產業園區和主導產業結合、與研發機構和人才結合、與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結合;
(六)與市產研院形成協同共建發展。
二、政策保障
市產研院產業技術研究所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產研院每年組織一次考核。對考核優秀(A檔)、良好(B檔)和合格(C檔)的給予事后獎勵,對考核不合格(D檔)的取消資格。獎勵額度由市產研院理事會確定的當年度經費預算確定。(《濟寧市產業技術研究院專業研究所(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及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濟產研字〔2020〕19號)
一、圍繞融入國家和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體系,加強政策引導,培育建設一批優質科技創新平臺,為爭取國家和省級重大創新平臺做好儲備。積極織相關縣(市、區)、企業、科研機構認真研究上級平臺載體申報指南,制定建設引導和績效激勵措施,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孵化平臺、農業科技服務平臺以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公共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爭取更多創新平臺納入國家和省級備案名單。(《濟寧市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意見》濟科字〔20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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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重點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意見》
2、“中字頭、國字號”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發機構、中試基地、科創園區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議”簽訂共建協議,對其建設運營給予支持。對于企業與高校院所簽訂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擇優按企業支付合作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20萬元。(《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創新券)相關政策
一、政策內容
創新券是面向山東省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無償發放,用于補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制度安排,是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撐創新創業的普惠性激勵政策。山東省科技廳依托“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建設山東省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創新券網上在線發放、審核、統計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對象
(一)使用方
1.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2)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2.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2)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3)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二)供給方
在山東省儀器設備網注冊成為會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的可作為供給方。
鼓勵企業等其他科技資源集中的單位在山東省儀器設備網注冊成為會員,使用創新券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從2020年10月開始,供給方擴展到全國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創新創業載體,只要按規定在山東省儀器設備網注冊,就可使用創新券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
三、支持范圍
使用方開展檢測、試驗、分析、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研發設計、標準制定等科技創新服務。
供給方依托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使用方提供的檢測、試驗、分析、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研發設計、標準制定等科技創新服務。
四、補助標準
對使用方符合規定的科技創新活動發生的費用,省直轄縣報銷60%,其它縣市區40%,市級財政在省兌現的基礎上再追加20%。創新券當月申報,次月省廳直撥兌現到企業。同一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的10%-30%給予獎勵補助。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10%、20%、30%三個檔次進行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66號)
咨詢電話: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獎金
(一)國家科技獎勵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800萬元/人,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獎金為150萬元/項,一等獎獎金為30萬元/項,二等獎獎金為15萬元/項。
(二)山東省科技獎勵
1.山東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300萬元/人,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2.山東省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獎補
(一)加大科研獎勵力度,2019年起,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的單位,省財政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的3—5%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4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省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一等獎500萬元、二等獎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山東省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魯政發〔20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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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二)對獲得國家科技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員,市財政按照特等獎200萬元、一等獎100萬元、二等獎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獲得省科技獎項前兩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員,市財政按照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開展市級重大科技成果評選,每年在市級層面進行表揚和立項支持。(《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三)對牽頭承擔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省財政擇優給予每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經費資助。省科技資金對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萬元提高到最高5000萬元;鼓勵企業聯合高校、科研單位共同實施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符合條件的,列入省重點研發計劃予以立項,省科技資金通過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相結合的方式,按項目研發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企業可從事后補助經費中提取不高于50%的經費,統籌用于研發人員的獎勵。(《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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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
(四)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設立并投資建設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收益按不少于70%、不超過95%的比例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及團隊;單位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優先處置權。完善科研人員流動機制,市屬高校、科研院所應批準支持科研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在崗人員同等享有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取消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科研人員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比例限制;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并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魯政發〔2018〕21號文件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濟政發〔2018〕21號)
咨詢電話: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3435526
一、政策內容
(一)山東省及濟寧市財政預算合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專項用于商業銀行為促進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等所提供貸款發生不良本金損失補償。補償對象為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或地方銀行總行。
(二)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實行備案管理。備案貸款中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類貸款筆數占比不低于50%。
(三)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用于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或產業化。可用于采購信息系統服務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支付勞務費、研發費、技術服務費等方面;不可用于高端消費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四)單戶企業納入風險補償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年度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五)貸款期限為3年以內(含3年),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200基點(1個基點等于0.01%),貸款發放時間不超過3個月。
(六)對已備案貸款通過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方式續貸或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還本付息的,可申請備案。
(七)省級財政按備案貸款不良本金給予35%的風險補償;市級風險補償比例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低于備案貸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貸款損失由貸款銀行承擔。
二、申請貸款條件
(一)濟寧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
(二)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要求,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三、申請貸款流程
科技部門向商業銀行推薦符合條件的申貸企業,商業銀行對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盡職調查,獨立做出審貸決策。
咨詢電話: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 3435526
一、技術合同分類
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四類。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例如:首臺套研發合同、軟件開發合同、新藥的毒理、藥理、病理和藥物的研發合同;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其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例如:高校、科研單位以專利申請權、所有權轉讓及專利許可使用等訂立的合同;高校、科研單位和企業以各類知識產權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以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及許可使用訂立的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包括技術中介、技術培訓合同)。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是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對其是否屬于技術合同及何種技術合同做出結論,進行分類登記,并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審批獎酬金的專項管理工作。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可以保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技術合同糾紛;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享受信貸、稅收、獎勵等優惠政策。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已實現全程網上辦理。區科技局負責我區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服務工作。申請人只需在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sdjssc.com)注冊,審核完成后就可上傳技術合同,申請登記或認定。(備注:登記機構請選擇“濟寧市兗州區技術市場”)
認定規則和要求
(一)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范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二)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
(四)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地域、賣方申請、一次性登記。
(六)申辦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經生效合同的真實完整的中文書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關附件。
2.《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要求申辦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認定登記期限。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內。登記機構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省內15日)
(八)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九)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
(十)登記機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技術合同認定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經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登記,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案后,免征増值稅。(《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三)市級財政補助
5. 按省稅務系統出具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交易額的1.5%給予技術輸出方獎勵,每家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年優選一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機構每家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技術經紀(經理)人每人每年最高獎勵5萬元。同一主體、同一項技術不重復獎勵。
備注:國家稅收政策的具體執行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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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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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一、技術轉移輸出方補助。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建立或引進各類服務機構,支持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社會化專業技術市場服務機構,發揮學科、人才、信息等優勢,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對促進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實施,經評審認定經濟效益明顯,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適當比例給予補助。
二、技術轉移吸納方補助。中小微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科研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相關技術在市內轉化實施,經評審認定經濟效益明顯,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適當比例給予補助。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技術不屬于補助范圍。
三、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向專業化發展,積極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對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的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適當比例給予補助。
四、對新增國家級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對首次認定為山東省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依據省科技廳考核結果,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
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補助。省科技廳認定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適當比例給予補助。(《濟寧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濟科字 〔2020〕 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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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創新競技行動計劃
(一)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為山東省內注冊(不含青島),具有創新能力和高成長潛力,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制造、服務等業務,擁有知識產權且無產權糾紛。企業經營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且為非上市企業。企業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企業注冊成立時間在10年以內,按照企業成立年限分為成長組和初創組。
2.所有報名企業必須在報名截止前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3.往屆大賽全國總決賽或全國行業總決賽獲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獎的企業,曾獲得過山東省科技計劃經費支持的項目不能參加省競技行動。
(二)支持企業政策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持。對每個技術領域現場晉級勝出,且符合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要求的企業給予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持。
科技金融補助支持。在活動結束一年內,對所有參加現場晉級的新銳類企業首次獲得風投基金、產業基金等創業資本支持的,按投資金額的10%給予跟進支持;獲得首筆銀行貸款的,按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長兩年的貼息支持。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和科技金融補助支持總額度限制。每個企業獲得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與科技金融補助支持兩項相加的總額度最高100萬元。
普惠性政策支持。所有參與企業均享受以下普惠性政策。(1)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創新券、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財政補償、技術合同登記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2)列入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對符合《山東省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3)享受山東省金融顧問服務,列入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絡系統優先支持;(4)優先推薦到合作銀行給予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和利率優惠等貸款支持,納入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范圍;(5)優先推薦給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活動合作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機構。
(三)支持團隊政策
跟蹤后補助支持。對每個技術領域現場晉級勝出的創業團隊,活動結束一年內在山東省注冊成立的企業進行跟蹤,根據其轉化參賽項目取得的成效,對符合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要求的,給予科技經費后補助支持。
科技金融補助支持。對參加現場晉級的所有創業團隊活動結束一年內在山東省注冊成立的企業,可享受新銳類企業的科技金融補助支持。
跟蹤后補助和科技金融補助支持總額度限制。每個企業獲得跟蹤后補助與科技金融補助支持兩項相加的總額度最高100萬元。
優先推薦及普惠性政策支持。對參加現場晉級的所有創業團隊:(1)優先推薦優秀創業導師進行創業輔導;(2)優先推薦到省級以上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落地;(3)享受山東省金融顧問服務,列入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絡系統優先支持;(4)活動結束一年內在山東省注冊成立的企業,均享受企業組的普惠性政策支持。
二、濟寧市創新創業大賽
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下企業可參加初創組比賽,2000萬元以上參加成長組比賽。
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相關政策
科技特派員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單位中選派,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深入基層一線開展創新創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
科技特派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科技事業,具有奉獻精神,熱心為“三農”服務。
(二)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基層工作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農業農村相關領域先進適用的技術與產品。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
(三)志愿深入農村基層開展工作,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科技特派員主要職責:
(一)開展技術示范推廣。針對全省農業農村發展科技需求,加速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地方產業技術創新水平。
(二)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特長,及時有效解決農民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類技術難題,提高科學種養水平,助力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三)開展農民科技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視頻互動、現場交流等各種方式,線上線下結合,廣泛開展農業科普知識宣傳和農民科技培訓,培養當地技術骨干力量,提升農民科技素質。
(四)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和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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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咨詢電話: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技科3420281
圍繞“231”先進制造業和優勢主導產業,每年設立10項左右產業“強鏈補鏈延鏈”關鍵技術攻關項目、10項左右先進技術成果產業化示范項目,每個項目按其研發經費投入一定比例給予資助,最高100萬元,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關于印發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1〕11號)
咨詢電話: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科室 | 電話 |
辦公室 | 0537-3413872 |
機關黨建科 | 0537-3336196 |
人事科 | 0537-3435526 |
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科 | 0537-3418596 |
科技資金監督管理科 | 0537-3435526 |
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科 | 0537-3435158 |
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 | 0537-3435526 |
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 | 0537-3420261、3413706 |
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技科 | 0537-3420281、3435908 |
科技人才合作科 | 0537-3439768 |
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科 | 0537-3439768 |

























